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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71 條
1.
發文日期:111.02.10
要  旨:
按信託法規定,在引進宣言信託制度之初,宜求審慎,並避免流弊發生,
故宣言信託限於法人經決議始得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至於宣言信託之法
律性質有認為為單獨行為,如公眾加入,則為該法人委託人兼為受託人與
加入為委託人之公眾,則為信託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