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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59 條
1.
發文日期:115.04.02
要  旨:
就信託行為約定信託監察人之選任方式是否妥適,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
審認約定之選任方式,是否可選任具備監督受託人執行信託事務之能力且
與受託人不具有利害關係之信託監察人,以及是否可合理期待信託監察人
能善盡職責而定
2.
發文日期:115.01.02
要  旨:
信託監察人依信託行為產生者,原則上應先向指定或選任之人洽詢是否同
意其辭任,若無指定或選任之人或指定或選任之人不為同意時,方得經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辭任。公益信託於信託行為約定信託監察人之選
任方式是否妥適,宜由主管機關基於信託監察人制度在於監督受託人處理
信託事務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3.
發文日期:113.10.07
要  旨:
依信託法規定,公益信託監察人,其選任方式原則適用一般信託之規定,
故關於信託監察人之選任,原則先視信託行為有無約定,若信託行為未有
約定或「無法依信託行為之約定」產生新信託監察人,則由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之
4.
發文日期:112.02.01
要  旨:
有關公益信託之信託監察人選任制度,若可由諮詢委員會選任監察人,是
否有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角色衝突或利益衝突之情事,本部認同有此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