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759-1 條、信託法第 1、33 條規定及實務見解參照,信託成立 時,信託財產上權利有瑕疵,受託人是否承繼其瑕疵,信託法雖無明文規 定,惟解釋上宜類推適用上述規定,以避免委託人濫用信託制度,侵害真 正權利人或剝奪債務人行使抗辯權及撤銷權權利,亦即不論係自益信託或 他益信託,受託人皆應承繼信託成立時已存在於信託財產上權利瑕疵,尚 不得以其屬信賴不動產登記善意第三人,主張應受民法不動產登記公信原 則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