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之委託人死亡後,由於其地位無法由其繼承人承繼,倘具體個案符合 信託法第 16 條第 1 項之情事,致依信託財產原有管理方法,無法符合 受益人之利益者,自得由受託人或受益人單獨聲請法院變更
法務部就有關信託公會「建構我國家族信託發展法制及稅制環境之相關研 究」報告及建議事項一案,就「委託人地位繼承」、「連續受益人」及「 特定目的信託」等議題研商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