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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3
1.
發文日期:095.01.04
要  旨:
被告緩起訴之履行期間為 94 年 6  月 9  日至 94 年 9  月 8  日。被
告依指示於 94 年 7  月 4  日開始執行義務勞務 160  小時,然於 94
年 8  月 15 日意外發生車禍致健康狀況受損,休養至履行期間屆滿,其
健康仍不堪義務勞務之履行,無法完成應履行事項。其緩起訴處分應如何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