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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 2
1.
發文日期:112.09.01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涉及虛擬資產規定,按申報人、其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分別所有「各類」虛擬資產合計,於申報日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
交易價額 20 萬元以上者,即應將各類虛擬資產申報
2.
發文日期:112.09.01
要  旨:
有關法務部 112.06.30  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貳、個別
事項第 19 點第 8  項規定,審酌虛擬資產交易實務可能發生持有多種價
值甚低之虛擬資產尚未能於市場出售,為避免申報人須申報眾多價值甚微
之虛擬資產之繁瑣,該類虛擬資產交易價額在一千元以下者,無須填列申
報
3.
發文日期:105.03.22
要  旨:
保險如具可領回之儲蓄、投資性質,亦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其他
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凡符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第 17 點所
列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等險種,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如為要保人時,不論已繳保險費多寡,均應依法申報
4.
發文日期:103.02.06
要  旨:
有關申報義務人未依法申報「保險」,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
基準疑義,法務部對申報人如有漏(溢)報「保險」情事,係以要保人迄
申報日累積已交保險費為計算申報不實之金額,又該種計算方式仍宜維持
5.
發文日期:099.06.08
要  旨:
關於公職人員對於「保險」之財產申報,因保險商品具有特殊性,係以保
險費繳納之方式及金額為申報標準,且為了配合現行紙本申報表之欄位設
計及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格式,因此,將保險申報之方式明定
以在申報表「備註欄」內,敘明要保人及保險相關事宜,藉以排除每件保
險契約所繳保險費總額超過 20 萬元始須申報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