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知有職務上之利益衝突時,應自行迴避、停止執行職務,並由職 務代理人執行之,且應以書面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4 條規定之機關 報備。又法官職務評定委員會委員或考績委員會委員踐行自行迴避義務時 ,亦應按該條規定報備
關於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或其關係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暨所屬辦事處、 分處間申請承租(購)、委託經營案件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限制之 釋疑
關於機關首長聘用三親等內之親屬為該機關之約聘僱人員,雖非屬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範之範疇,但仍應回歸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及 公務員服務法第 17 條之規定辦理
原任職之公職人員與新到任機關長官具三親等姻親關係,嗣後該公職人員 於機關內職務調升,是否涉及利益衝突迴避一案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責任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