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6、11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 法第 7、12、13、17、18 條等規定參照,如遇申請人申請查閱申報人過 去年度所申報財產資料,受理申報機關(構)應不得拒絕,且申報人進行 個案查核時,範圍亦包括申報人歷年申報資料,而為避免無法落實查核作 為,申報人仍應補行過往年度申報義務,確保申報資料完整性,故尚難以 因通報機關遲延通報申報人職務異動資料,致申報人未依規定如期辦理財 產申報,免除過往年度申報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