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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1.
發文日期:099.10.08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前後年度財產資料之比對,係以財產有無異常增加、來源是
否可疑為查核重點,不以被抽中進行實質審查者為限,而就申報之財產資
料由形式上比對即可,故以查核年度之薪資所得總額作為認定標準,始具
財產比對之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