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職人員前後年度財產資料之比對,係以財產有無異常增加、來源是 否可疑為查核重點,不以被抽中進行實質審查者為限,而就申報之財產資 料由形式上比對即可,故以查核年度之薪資所得總額作為認定標準,始具 財產比對之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