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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1.
發文日期:105.04.06
要  旨:
公職人員申報財產後發現錯誤,均可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
辦法第 6  條規定辦理更正,保險商品部分得簡化逕以 104  年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網路系統提供之保險資料辦理更正,向申報之「最後保存機關」
以含括聲明方式一次更正數年度申報資料,申報人倘具有數職務,同時向
監察院及政風機構申報者,則需各辦理更正 1  次
2.
發文日期:099.03.19
要  旨:
關於基金會係屬依法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與所得稅法第 11 條所定之以
營利為目的之組織有間,自然非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規範之關係人,
也就無該法適用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