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申報財產後發現錯誤,均可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 辦法第 6 條規定辦理更正,保險商品部分得簡化逕以 104 年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網路系統提供之保險資料辦理更正,向申報之「最後保存機關」 以含括聲明方式一次更正數年度申報資料,申報人倘具有數職務,同時向 監察院及政風機構申報者,則需各辦理更正 1 次
關於基金會係屬依法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與所得稅法第 11 條所定之以 營利為目的之組織有間,自然非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規範之關係人, 也就無該法適用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