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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1.
發文日期:111.02.23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或其配偶開設之診所或事務所,其經營型態
如係獨資或合夥,該獨資或合夥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第 1  項
第 3  款「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暨相關申報疑義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09.12.16
要  旨:
有關員工福利信託是否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應申報之財產疑義
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04.08.13
要  旨:
信託義務人所有零股股票與非零股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合計,或各筆零股
股票合計未達 100  萬元者,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等規定無
需辦理財產申報,該零股股票應無需辦理信託
4.
發文日期:099.06.08
要  旨:
關於公職人員對於「保險」之財產申報,因保險商品具有特殊性,係以保
險費繳納之方式及金額為申報標準,且為了配合現行紙本申報表之欄位設
計及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格式,因此,將保險申報之方式明定
以在申報表「備註欄」內,敘明要保人及保險相關事宜,藉以排除每件保
險契約所繳保險費總額超過 20 萬元始須申報之限制
5.
發文日期:099.06.03
要  旨:
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及施行細則第 14 條之規定,部分財產項
目須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始應登載填報,惟特定財產若未達申報標準,僅無
庸申報該項財產內容,並非得解免申報人之申報義務,倘若,有上述之情
形,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壹、一般事項第 10 點規定辦理,
以符合規定
6.
發文日期:099.04.23
要  旨: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之保險種類,限於保險契約內容係以具有「持
續繳款,一次或多次領回」之「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
型保險」,不包括人壽(死亡)保險、醫療險、意外險及其他具公益性質
之保險類型。又儲蓄型壽險以保單有無具備生存保險金之特性判定;投資
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保單則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定之商
品名稱界定
7.
發文日期:098.10.21
要  旨:
關於公職人員於財產申報時,其屬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規定之具有「
一定經濟價值之結構性商品」以及具有「持續繳款、一次或多次領回之儲
蓄型、投資型等壽險」,每項(件)達 20 萬元,皆應申報,但如醫療險
、意外險,僅係以「填補損害」為目的,不屬其性質之財產,自毋庸申報
,而結構性商品因無活絡之次級市場或公平市價,其價額計算方式則以原
始投資金額作為申報標準
8.
發文日期:095.09.04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之「有價證券」是否包含認購
權證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