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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16 條
1.
發文日期:114.06.09
要  旨:
科技設備係輔助監獄及看守所人員執行戒護職務之設備,其儲存之資料,
因具高度機敏性,如有調用必要時,應填載具體事由,經核准後始得調用
;前揭調用事由,倘與維護機關安全及輔助戒護無關時,則應符合個人資
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並禁止廣泛性之調用
2.
發文日期:114.01.14
要  旨:
邇來發生收容人於舍房內因自殺、疾病、遭暴行等而致死亡情事,為防免
再生類案,請各機關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等相關規範,加強勤務要求及
督導作為
3.
發文日期:112.03.17
要  旨:
為戒護安全目的,各矯正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運用科技設備蒐集、處理
、利用收容人或進出人員之個人資料,各機關運用科技設備輔助或進行門
禁管制時,請依說明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