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進處遇第四級受刑人時,其接見、通信對象應可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9 條規定及法務部 111.01.14 日法矯字第 11004007660 號函說明放 寬限制
為協助收容人重建家庭關係,彼此支持與接納,各機關自即日起開放同囚 共藜配偶及直系血親遠距接見,並依配套措施說明推動
看守所附設分監之受刑人,因另案而同時兼具被告雙重身分者,辦理接見 身分審核之適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