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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42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
要  旨:
累進處遇第四級受刑人時,其接見、通信對象應可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9  條規定及法務部 111.01.14  日法矯字第 11004007660  號函說明放
寬限制
主    旨:累進處遇第四級受刑人之接見、通信對象,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監所人權組」第 13 次會議臨時動議
              之決議辦理。
          二、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54 條規定,監獄准許第
              四級受刑人接見、通信之對象,以親屬為原則。但典獄長於教化上或
              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依本條例第 59 條規定,准許受刑人不受
              前開之限制。次按法務部 111  年 1  月 14 日法矯字第 110040076
              60  號函(以下簡稱法務部函)說明三(一)及四(一),業已規定
              增加接見及彈性調整接見之定義等事項。
          三、鑒於各監獄對於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以不限制其接見、通信對
              象為原則(監獄行刑法第 67 條第 1  項參照),復考量本條例修正
              草案正研議刪除第 54 條規定,爰請各監獄自即日起,依本條例第 5
              9 條規定及下列原則,放寬第四級受刑人接見、通信對象之限制:
          (一)接見:按法務部函說明三及四之定義等規定,辦理第四級受刑人增
                加接見及彈性調整接見之審查。
          (二)收信:不予限制。
          (三)發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監獄認有必要時,得放寬受刑人發信對
                象之限制:
                1.最近 3  個月未曾有受刑人之親屬與其接見。
                2.法務部函說明三(一)及四(一)所列之情形。
正    本: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
          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法務部矯正署
          嘉義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法務部矯正
          署高雄第二監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法務
          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法務部矯正
          署明德外役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
          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
          苗栗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法務
          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
          所、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
          臺北女子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岩灣
          技能訓練所、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
          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安全督
          導組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