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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00040005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
要  旨:
為協助收容人重建家庭關係,彼此支持與接納,各機關自即日起開放同囚
共藜配偶及直系血親遠距接見,並依配套措施說明推動
主    旨:為協助收容人重建家庭關係,彼此支持與接納,希各機關自即日起,開放
          同囚共藜配偶及直系血親遠距接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推動「熱力 100  矯正新象」方案辦理。
          二、有關「開放同囚共藜配偶及直系血親遠距接見」之配套措施,如下:
          (一)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9 條規定:「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
                ,認為必要時,得准受刑人不受本章之限制。」故基於「溫情無距
                離,親情無界線」之理念,將同囚共藜配偶及直系血親納入遠距接
                見設備之使用對象。
          (二)同囚共藜配偶及直系血親得分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之矯正機
                關提出報告申請辦理遠距接見(如附件 1)。經審查核准後,機關
                承辦人應互相以電話聯絡通知排定之接見日期及時間。
          (三)同囚共藜配偶及直系血親每月得申請遠距接見一次,每次以三十分
                鐘為限。但有特殊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同囚共藜配偶及直系血親如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
                或因違規停止接見者,不得辦理遠距接見。
          (五)收容人如有違規或其他事由無法遠距接見十,所在之矯正機關應以
                電話通知取消本次遠距接見。
          (六)實施遠距接見時,機關應指派專人負責監聽,並予錄影、錄音及製
                作通話紀錄送請機關首長核閱。
          (七)實施同囚共藜配偶及直系血親遠距接見時,本案未規定者得依接見
                相關法令辦理。
          三、本案實施情形請各機關自本(100 )年 4  月起之每月 5  日前,於
              獄政管理資訊系統通報前 1  月辦理件數。
          四、前揭獄政管理資訊系統輸入路徑為:登錄「獄政管理資訊系統」→「
              戒護安全管理子系統」→「戒護上傳通報及報表」→「POL0710M  遠
              距接見、訊問及電話預約接見情形通報」,相關登錄欄位及畫面如附
              件 2。另本項作業使用者請以獄政系統「全系統更新」方式下載更新
              程式。
          五、本案預計於本(100 )年 5  月份檢討實施結果與成效,請各機關積
              極推動。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9  年 7  月 23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4180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