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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3 條
1.
發文日期:092.02.17
要  旨: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候補檢察官分發六個月內所辦理之非刑事訴訟法第三百
七十六條所列各款案件,如期滿尚未終結,應繼續辦理完竣
2.
發文日期:091.08.15
要  旨:
檢送「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實
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