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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74-3 條
1.
發文日期:104.03.27
要  旨:
受刑人經法院判決有罪,並受緩刑宣告,嗣由法院依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命其應履行義務勞務或其他負擔,或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惟經地檢署通知執行而拒不到案或去向不明時。試問,此時得否對受刑人
拘提或通緝?
2.
發文日期:094.04.08
要  旨:
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法定應遵守事項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依保安處分
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者
,或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撤銷假釋前,除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
條規定之情形外,是否需依同法第一百零二條等規定,給予處分人相對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