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經法院判決有罪,並受緩刑宣告,嗣由法院依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命其應履行義務勞務或其他負擔,或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惟經地檢署通知執行而拒不到案或去向不明時。試問,此時得否對受刑人 拘提或通緝?
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法定應遵守事項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依保安處分 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者 ,或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撤銷假釋前,除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 條規定之情形外,是否需依同法第一百零二條等規定,給予處分人相對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