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經法院判決有罪,並受緩刑宣告,嗣由法院依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命其應履行義務勞務或其他負擔,或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惟經地檢署通知執行而拒不到案或去向不明時。試問,此時得否對受刑人 拘提或通緝?
行為人於民國 100 年時假釋出監,並於出監前向監獄陳報出監後欲居住 之住居所地址,惟其出監後未向地檢署執行科報到,經地檢署聯絡派出所 管區員警至前開住址查訪,而承辦員警查訪後告知地檢署,行為人從未居 住於前述之地址;地檢署經傳喚行為人未到後,報請監獄撤銷假釋前,是 否應先對行為人執行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