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35 條
1.
發文日期:109.10.07
要  旨:
有關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35 條所稱「仲裁詢問」,是
否包括仲裁庭與當事人以電話會議、視訊或其他即時通訊方式召開,以行
程序、實體爭點整理者之疑義
2.
發文日期:102.05.03
要  旨: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28、35 條規定參照,仲裁庭於進
入仲裁事項實體調查前,縱曾就迴避或管轄權爭議等程序性事項進行商議
,亦難謂已開啟「仲裁詢問」程序,又仲裁庭在仲裁詢問前,為準備仲裁
,已付出一定程度勞力與精神,故規定當事人聲請撤回仲裁者,僅得請求
退還應轉交與仲裁人仲裁費之半數
3.
發文日期:088.06.12
要  旨:
關於仲裁機構受理仲裁事件轉交與仲裁人仲裁費疑義
4.
發文日期:088.05.14
要  旨:
關於仲裁事件仲裁人逾仲裁期限未作成判斷書,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並
經聲請人向仲裁機構表示不給付仲裁費予仲裁人,仲裁機構得否逕依聲請
人請求退還原應給付予仲裁人之仲裁費等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