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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 16 條
1.
發文日期:103.04.17
要  旨: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仍有律師倫理規範適用;又律師於受委任案件,有無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中有關利益衝突疑義,宜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解釋
2.
發文日期:102.09.13
要  旨:
行政機關法制人員具有律師考試及格資格,如申請參加職前訓練,鑑於法
務部並非該公務員服務機關,無權查證是否具公務員身分或有否依規定請
假,且揆諸上述規範意旨,尚難逕予否准其參加,惟參加期間,如確有實
際妨礙學習行為且情節重大,則構成不合格事由,又參加期間得否核予公
假,宜由服務機關審酌
3.
發文日期:102.03.27
要  旨:
參照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8、16  條等規定,學習律師於參加律師職前訓
練期間是否涉有妨礙學習兼業行為,認定標準尚不得僅以所任公司出具「
公假」為證明,仍須視訓練期間是否實際涉有妨礙學習行為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