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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3045105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
要  旨: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仍有律師倫理規範適用;又律師於受委任案件,有無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中有關利益衝突疑義,宜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解釋
主    旨:貴會函詢學習律師有無律師倫理規範相關規定之適用乙案,復如說明二、
          三,請查照。
說    明:一、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103  年 2  月 11 日(103) 律聯
              字第 103032 號函轉貴會 103  年 1  月 21 日(103) 新律字第
              010 號函辦理。
          二、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應遵守律師倫理規範,如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情節重大者,應評定為不合格。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8  條第 2  項
              及第 16 條定有明文。是以,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仍有律師倫理規範
              之適用。
          三、至於律師於受委任案件,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中有關利益衝突之疑
              義,因律師倫理規範係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自宜由
              該會解釋。
正    本:○○律師公會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
          、本部檢察司(一股)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