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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2045517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3 日
要  旨:
行政機關法制人員具有律師考試及格資格,如申請參加職前訓練,鑑於法
務部並非該公務員服務機關,無權查證是否具公務員身分或有否依規定請
假,且揆諸上述規範意旨,尚難逕予否准其參加,惟參加期間,如確有實
際妨礙學習行為且情節重大,則構成不合格事由,又參加期間得否核予公
假,宜由服務機關審酌
主    旨:台端就行政機關法制人員具有律師考試及格之資格,因機關業務需要可否
          參加律師職前訓練及服務機關可否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給予公假,函請本
          部釋示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立法委員○○○國會研究室 102  年 8  月 20 日傳真轉來台端請
              求解釋函辦理。
          二、所詢關於參加律師職前訓練等疑義,本部意見分如下述:
          (一)按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學習律師在訓練期
                間,應專心研修,不得有妨礙學習之就學、兼業或不當之行為。」
                觀其立法意旨,係為使學習律師於律師職前訓練期間,盡其心力專
                心研修,不得有其他妨礙學習之行為,以免未臻律師職前訓練之目
                標。因此,本部 98 年 1  月 13 日法檢字第 0980800101 號函,
                乃係基於上開意旨而認「學習律師於律師職前訓練期間不得兼任公
                務員」,惟該函所謂「不得兼任公務員」,非指學習律師不得於職
                前訓練期間具有公務員身分,而係要求學習律師如具公務員身分,
                尚不得於職前訓練期間為處理公務致心有旁騖而有影響或妨礙學習
                之行為。換言之,學習律師於職前訓練期間,如未有實際妨礙學習
                之行為,尚難因其具公務員身分,遽認其違反上開律師職前訓練規
                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二)次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
                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茲因公務
                人員請假規則並非本部主管法規,且經律師考試及格之公務員,得
                否因機關業務需要而由其服務機關給予公假,宜由其服務機關審酌
                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之情事,是否合於上開給予公假之規定而定。
          (三)綜上,所詢行政機關法制人員具有律師考試及格之資格,倘向本部
                申請參加職前訓練,無論其是否係因服務機關業務需要,或有否經
                服務機關准假,鑑於本部並非該公務員之服務機關,無權查證其是
                否具公務員身分或有否依規定請假,且揆諸上開所述律師職前訓練
                規則第 8  條之規範意旨,本部尚難依該規定逕予否准其參加律師
                職前訓練;惟其於參加律師職前訓練期間,如確有實際妨礙學習之
                行為且情節重大,則構成上開規則第 1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之不合格事由。至其服務機關於其參加律師職前訓練期間得否核予
                公假,宜由其服務機關審酌之。
正    本:○○○君
副    本:立法委員○○○國會研究室、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
          、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