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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73 條
1.
發文日期:100.10.12
要  旨:
參照律師法第 26 條、第 39 條及法務部相關函所揭規範意旨,非謂僅憑
當事人形式上相同,即得遽認律師不得接受委託執行職務,仍須視受託後
,有無利用曾受相對人委任時所知悉之資訊而對相對人造成不利影響而定
2.
發文日期:097.07.15
要  旨:
律師得辦理專利之事務,毋需登錄及加入公會,惟仍應遵守專利法規,如
因而有不法行為,即應付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