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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47 條
1.
發文日期:103.01.03
要  旨:
統計人員職務性質與辦理會計事務書記官皆屬主計人員,與法院或檢察署
內專辦司法事務人員自屬不同,即「司法人員」範疇應限於法院或檢察署
特有編制且專辦與司法事務性質相關工作之人員,故法院統計人員非屬上
述律師法規定所稱司法人員,毋需受其限制
2.
發文日期:085.07.09
要  旨:
律師在商品或服務之廣告上所為之認證,應否予以適當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