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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31 條
1.
發文日期:103.01.23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19 條、律師法第 23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參照,,921 震災慰助金及租金請領人姓名、受災地址等資料性質
屬政府資訊,當事人以外第三人申請提供,仍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故
個案上得否依律師所請提供該等資料,應由地方政府機關審度具體情節是
否符合上述相關規定為決定
2.
發文日期:102.10.14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20 條、律師法第 23 條規定參照,律師執行訴訟
業務,援用另案筆錄事證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者,得依上述相關規定蒐集
、處理,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該個人資料
3.
發文日期:095.01.05
要  旨:
檢送「94  年度台北地區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紀錄,研討有
關律師協助委任人研擬民事損害賠償或償權債務之解決方案等案
4.
發文日期:053.08.13
要  旨:
按律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應忠實搜求證據,探究
案情。本件所揭律師受理委託事件後,申請查抄筆錄一節,依行政院令釋
示自屬受詢機關之桃園縣政府主管範圍。至有無損及他人合法權益之處,
似應由受詢機關,就其筆錄內容自行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