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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3)台函參字第 42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3 年 08 月 13 日
要  旨:
按律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應忠實搜求證據,探究
案情。本件所揭律師受理委託事件後,申請查抄筆錄一節,依行政院令釋
示自屬受詢機關之桃園縣政府主管範圍。至有無損及他人合法權益之處,
似應由受詢機關,就其筆錄內容自行裁量。
全文內容:按律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應忠實搜求證據,探究
          案情。本件所揭律師受理委託事件後,申請查抄筆錄一節,依行政院令釋
          示自屬受詢機關之桃園縣政府主管範圍。至有無損及他人合法權益之處,
          似應由受詢機關,就其筆錄內容自行裁量。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81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