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第 48 條所稱「未取得律師資格者」,應指未取得我國律師資格者 ,又外國律師欲在我國執業,應經法務部許可並加入其事務所所在地律師 公會
律師法第 47-2、47-7 條、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2、5、9 條規定參照, 外國律師縱經法務部許可及加入其事務所所在地律師公會而取得外國法事 務律師執業資格,惟因外國法事務律師僅得於我國執行原資格國法律或該 國採行國際法事務,不得辦理我國法律事務,無法指導學習律師習得我國 相關法律實務經驗,故不具上述規定之指導律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