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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1 條
1.
發文日期:104.04.24
要  旨:
律師法第 1、21  條規定參照,如合署律師為申請稅籍或社會保險需求,
以另一事務所名義個別向該等行政機關申請,如僅限於該等目的範圍內使
用另一律師事務所名義,雖與上述規定立法意旨無違,惟究與律師應誠實
執行職務意旨未盡相符,實屬不當,故合署律師因有申請稅籍編號或社會
保險需求,應在符合律師法規定下,向該等行政機關尋求解決
2.
發文日期:095.01.05
要  旨:
檢送「94  年度台北地區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紀錄,研討有
關律師協助委任人研擬民事損害賠償或償權債務之解決方案等案
3.
發文日期:094.07.27
要  旨:
民眾以「法律顧問網」、「律師網」、「法律網」、「法網」等名義申請
公司設立,係屬反違法令,應予撤銷
4.
發文日期:094.01.17
要  旨:
以 93 年 11 月 15 日法檢字第 0930037784 號函釋之「訴訟行為及於訴
訟前為當事人撰作書狀等相關行為」再為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