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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1.
發文日期:103.08.11
要  旨: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倘賠償義務機關已核發國
家賠償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請求權人請求另行協議與上述規定要件雖有不
符,惟基於便民及疏減訟源目的,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權人確有達成協議
可能而無訴請法院解決爭執之必要時,尚非不得依請求權人請求另行協議
,而該再行協議實係和解性質
2.
發文日期:101.06.14
要  旨:
法務部就「國家賠償事件經決議後得否重啟國家賠償程序,及國家賠償事
件處理小組委員之比例等疑義」之說明
3.
發文日期:091.03.21
要  旨:
公告法務部排除電子簽章法有關「書面」、「文書」或「簽章或蓋章」適
用之法規及項目
4.
發文日期:083.07.15
要  旨:
賠償義務機關於核發國家賠償協議不成立證明書後,得否再應請求權人之
請求繼續協議
5.
發文日期:083.07.15
要  旨:
關於賠償義務機關於核發國家賠償協議不成立證明書後,得否再應請求權
人之請求繼續協議,適用上發生疑義
6.
發文日期:076.03.13
要  旨:
關於臺灣省政府函為賠償義務機關依國家賠償法第十條規定與請求權人進
行協議,經協議二次未能成立,請求權人申請第三次協議,賠償義務機關
是否得繼續與請求人協議疑義
7.
發文日期:076.03.13
要  旨:
關於台灣省政府函為賠償義務機關依國家賠償法第十條規定與請求權人進
行協議,經協議二次未能成立,請求權人申請第三次協議,賠償義務機關
是否得繼續與請求權人協議疑義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