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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1.
發文日期:108.09.26
要  旨:
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者係指國家賠償
請求權人及其代理人(含法定代理人及訴訟代理人),實務上亦有行政機
關及法院為之;若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不確定賠償義務機
關時,應依前揭法規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賠償義務機關
2.
發文日期:107.01.18
要  旨: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參照,所稱「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
公權力」不包括非屬特定人民權利受損害之國家行為,亦即國家法律制定
及修正,無可認為係特定公務員之特定職務行為,亦無可認為特定個人對
立法機關就法律制定,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且法律制定並非以個人為對
象,與國家賠償法係就受損害特定個人彌補損失者,性質不同。故特定個
人尚不得因立法機關所制定法律規定及適用結果,對其有反射之不利益,
主張權利受侵害,而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
3.
發文日期:099.03.18
要  旨:
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權人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時,除有國家
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所定之情形外,賠償義務機關應即進行協議,不
得待公務員刑事判決確定,以避免有該法第 11 條第 1  項所定逾期不開
始協議或協議不成立之情事發生
4.
發文日期:099.01.20
要  旨:
關於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生國家賠償事件,人民得依國家
賠償法之規定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倘若,桃園縣政府非屬賠償義務
之機關,得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並告知請求權人應向賠償義務機關請
求之
5.
發文日期:091.03.21
要  旨:
公告法務部排除電子簽章法有關「書面」、「文書」或「簽章或蓋章」適
用之法規及項目
6.
發文日期:071.03.27
要  旨:
人民誤向非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之事件,可否逕移所屬下級機關處
理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