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人民誤向非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之事件,可否逕移所屬下級機關處
理一案
主 旨:人民誤向非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之事件,可否逕移所屬下級機關處
理一案,經報奉 行政院釋示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七十年十二月廿九日 (70) 府法三字第一一六七九八號函。
二 本件經報奉 行政院七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71) 台法字第四二六八號
函釋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宜力求迅速,被請求損害賠償之
機關認其所屬下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時,自得交由賠償義務機關依
法辦理,並副知請求權人,以免須由請求權人另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