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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1)法律字第 34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03 月 27 日
要  旨:
人民誤向非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之事件,可否逕移所屬下級機關處
理一案
主    旨:人民誤向非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之事件,可否逕移所屬下級機關處
          理一案,經報奉  行政院釋示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七十年十二月廿九日 (70) 府法三字第一一六七九八號函。
          二  本件經報奉  行政院七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71) 台法字第四二六八號
              函釋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宜力求迅速,被請求損害賠償之
              機關認其所屬下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時,自得交由賠償義務機關依
              法辦理,並副知請求權人,以免須由請求權人另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請求。
資料來源: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 (82年12月版) 第 8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