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71)法律字第 3473 號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民國 70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19 條
被請求賠償損害之機關,認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者,應於收到請
求權人之請求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並通知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