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與仲裁法第 23、32 條之適用競合疑義之說明
仲裁判斷書雖非仲裁法第 23、32 條規定之範圍內且亦無明定是否公開, 惟鑑於仲裁制度之性質,屬私法自治解決紛爭之方法,具有保密性,除當 事人同意或法律有明文規定外,亦宜以不公開為原則
檢察機關對於偵查中調閱之相關仲裁卷證資料,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故 並不發生違反仲裁法關於前述卷證資料不宜任意公開規定之問題,另若卷 證資料僅係刑事案件當事人有無聲請仲裁佐證,非涉仲裁程序公開或仲裁 判斷之評議公開事項,如予提供尚無不符刑事訴訟法或仲裁法規定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