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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仲裁法 第 15 條
1.
發文日期:106.08.30
要  旨:
法務部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第 16 屆第 9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正
之仲裁人選定書與仲裁人聲明書乙案」之意見
2.
發文日期:104.12.21
要  旨:
仲裁人如有仲裁法第 15 條第 2  項各款情形之一,如仲裁人與當事人間
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者等,當事人得依同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請求該仲裁人迴避仲裁案件
3.
發文日期:101.05.10
要  旨: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22 條等規定參照,仲裁機構應負
監督責任範圍,僅以所屬仲裁人有無違反該條所列各款情事為限,不得涉
及仲裁人仲裁判斷核心,否則無法達成仲裁人應獨立、公正處理仲裁事件
,獲得當事人信賴之目的
4.
發文日期:088.06.17
要  旨:
關於仲裁法相關條文適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