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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5 條
1.
發文字號:
法務部 (83)法律字第 06811 號
發文日期:
083.04.07
要 旨:
財團法人為有效運用「基金」而將列為基金之動產予以處分,有無預先報 請主管機關核備,抑可於處分後補報備等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