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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33 條
1.
發文日期:106.04.12
要  旨: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如公務機關基於防制志願役官兵
毒品危害,於犯罪預防、矯正特定目的,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得委由他公務機關比對後,蒐集志願役官兵入營前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級
毒品紀錄;又公務機關為協助偵查犯罪目的,蒐集持有或施用上述個人資
料,提供予他公務機關,雖非原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應可認屬特定目
的外之合法利用
2.
發文日期:105.12.20
要  旨:
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3 條規定,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向特定人員
蒐集尿液採驗個人資料,分別符合「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及「非公務
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告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之內容
3.
發文日期:091.09.13
要  旨:
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3 條規定之特定人員總人數及尿液檢驗情形等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