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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1 條
1.
發文日期:099.03.23
要  旨:
對於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 3、4 級毒品之替代役役男,雖經
轉介專業藥癮戒治醫院諮商,但既經警察局裁處接受講習,仍須依毒品危
害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講習辦法之規定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2.
發文日期:099.02.26
要  旨: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1 條之立法理由而言,替代役男施用第 3、4 級
毒品,並自動請求接受轉介諮商或藥物濫用防治講習後,可免於移送警察
局裁處,因此,即無適用「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講習辦法」課以
罰鍰及講習之必要
3.
發文日期:098.12.16
要  旨:
按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觀之,行政罰與刑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因
此,對於持有第 3  級、第 4  級毒品之行為人,除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之規定處以罰鍰外,且為維護公共秩序並教育該行為人毒品所造成的危害
的嚴重性,仍應命該行為人參加毒品危害之講習
4.
發文日期:098.06.08
要  旨:
總統於 98.05.20 以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25141  號令修正公布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 4、11、11-1、17、20、25  條條文,依同條例第 36 
條規定,自公布後 6  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