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行政院民國五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台五十七財字第六六七八號令 (刊 總統府公報第一八九七號) 所列管制進口物品,並無蓮子一項在內。唯該 蓮子如係匪偽生產、製造、加工等物品,有匪偽標誌 (文字或圖案) 或雖 無匪偽標誌,而經鑑定確係匪偽之物品時,應依取締匪偽物品辦法 (民國 五十八年八月六日行政院修正公布) 之規定辦理。
關於進出口疑義經詢准財政部代電節開「進口出口就一般情形而言,係指 國際貿易港口航空機場及陸地邊境准許出入之地點相互間之往來,即商貨 (包括旅客船員等攜帶之應稅物品) 交通工具由本國前往國外者謂之出口 ,由國外進入本國者謂之進口,國內各地相互之間往來無論為內陸交通或 沿海貿易,均屬於國內轉口,故各種應稅及管制物品,自基隆港運往大陳 島,金門或花蓮港,其性質自屬於國內轉口,惟管制物品之有特別規定者 ,應從其規定,並不得自該地轉運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