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行政院民國五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台五十七財字第六六七八號令 (刊 總統府公報第一八九七號) 所列管制進口物品,並無蓮子一項在內。唯該 蓮子如係匪偽生產、製造、加工等物品,有匪偽標誌 (文字或圖案) 或雖 無匪偽標誌,而經鑑定確係匪偽之物品時,應依取締匪偽物品辦法 (民國 五十八年八月六日行政院修正公布) 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