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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1)台指參字第 43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1 年 05 月 30 日
要  旨:
關於進出口疑義經詢准財政部代電節開「進口出口就一般情形而言,係指
國際貿易港口航空機場及陸地邊境准許出入之地點相互間之往來,即商貨
 (包括旅客船員等攜帶之應稅物品) 交通工具由本國前往國外者謂之出口
,由國外進入本國者謂之進口,國內各地相互之間往來無論為內陸交通或
沿海貿易,均屬於國內轉口,故各種應稅及管制物品,自基隆港運往大陳
島,金門或花蓮港,其性質自屬於國內轉口,惟管制物品之有特別規定者
,應從其規定,並不得自該地轉運國外」。
全文內容:關於進出口疑義經詢准財政部代電節開「進口出口就一般情形而言,係指
          國際貿易港口航空機場及陸地邊境准許出入之地點相互間之往來,即商貨
           (包括旅客船員等攜帶之應稅物品) 交通工具由本國前往國外者謂之出口
          ,由國外進入本國者謂之進口,國內各地相互之間往來無論為內陸交通或
          沿海貿易,均屬於國內轉口,故各種應稅及管制物品,自基隆港運往大陳
          島,金門或花蓮港,其性質自屬於國內轉口,惟管制物品之有特別規定者
          ,應從其規定,並不得自該地轉運國外」。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4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