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3 條
1.
發文日期:053.01.04
要  旨:
查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
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依此法反面解釋,則案件經檢
察官起訴,如無法定原因,時效之進行並不因之停止。至案件經通緝後,
固可停時效之進行,但如合於同條第三項之規定,停止原因既視為消滅,
時效自仍繼續進行,故通緝案件仍有刑法上時效消滅之適用。
2.
發文日期:049.02.26
要  旨:
按追訴權時效之停止,乃時效進行中,因一定原因之存續,暫時停止其時
效之進行之謂,所謂一定之原因,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明定:須依法律
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始得停止其時效之
進行,例如刑事訴訟法第 (舊) 二四○條之停止偵查,第二六○條 (舊)
之不得審判,第二八七條 (舊) 至第二九○條 (舊) 之停止審判等是。至
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非法律規定之停止原因,要不能因起訴而停止追訴
權時效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