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9)台令刑(三)字第 09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9 年 02 月 26 日
要  旨:
按追訴權時效之停止,乃時效進行中,因一定原因之存續,暫時停止其時
效之進行之謂,所謂一定之原因,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明定:須依法律
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始得停止其時效之
進行,例如刑事訴訟法第 (舊) 二四○條之停止偵查,第二六○條 (舊)
之不得審判,第二八七條 (舊) 至第二九○條 (舊) 之停止審判等是。至
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非法律規定之停止原因,要不能因起訴而停止追訴
權時效之進行。
全文內容:按追訴權時效之停止,乃時效進行中,因一定原因之存續,暫時停止其時
          效之進行之謂,所謂一定之原因,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明定:須依法律
          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始得停止其時效之
          進行,例如刑事訴訟法第 (舊) 二四○條之停止偵查,第二六○條 (舊)
          之不得審判,第二八七條 (舊) 至第二九○條 (舊) 之停止審判等是。至
          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非法律規定之停止原因,要不能因起訴而停止追訴
          權時效之進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7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