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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3)台令刑(二)字第 00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3 年 01 月 04 日
要  旨:
查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
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依此法反面解釋,則案件經檢
察官起訴,如無法定原因,時效之進行並不因之停止。至案件經通緝後,
固可停時效之進行,但如合於同條第三項之規定,停止原因既視為消滅,
時效自仍繼續進行,故通緝案件仍有刑法上時效消滅之適用。
全文內容:查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
          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依此法反面解釋,則案件經檢
          察官起訴,如無法定原因,時效之進行並不因之停止。至案件經通緝後,
          固可停時效之進行,但如合於同條第三項之規定,停止原因既視為消滅,
          時效自仍繼續進行,故通緝案件仍有刑法上時效消滅之適用。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7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