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變更 98 年 10 月 7 日法檢字第 0980804553 號函示刑事法律問 題研究意見
本刑宣告緩刑,刑後強制工作應如何執行
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二:「曾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與方法犯偽造文書罪」 認定疑義
少年經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宣告緩刑,並依同法第 八十二條規定在緩刑中付保護管束,交由少年法庭觀護人執行,如觀護人 於該少年緩刑期內發現有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應撤銷緩刑之原因時,應 通知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視其年齡已否滿十八歲分 別聲請該法院刑事庭或少年法庭撤銷之。
查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僅稱「受有徒刑以上之宣告」而並未如第 四十九條之例將軍法裁判除外,故原呈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示緩刑 後,因緩刑前所犯內亂罪而於緩刑期內經軍法處有期徒刑者,前後應如何 處理。) 所述情形仍應有該款之適用,並應依同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 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