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僅稱「受有徒刑以上之宣告」而並未如第
四十九條之例將軍法裁判除外,故原呈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示緩刑
後,因緩刑前所犯內亂罪而於緩刑期內經軍法處有期徒刑者,前後應如何
處理。) 所述情形仍應有該款之適用,並應依同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
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全文內容:查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僅稱「受有徒刑以上之宣告」而並未如第
四十九條之例將軍法裁判除外,故原呈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示緩刑
後,因緩刑前所犯內亂罪而於緩刑期內經軍法處有期徒刑者,前後應如何
處理。) 所述情形仍應有該款之適用,並應依同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
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