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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2)台令參字第 30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2 年 06 月 20 日
要  旨:
查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僅稱「受有徒刑以上之宣告」而並未如第
四十九條之例將軍法裁判除外,故原呈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示緩刑
後,因緩刑前所犯內亂罪而於緩刑期內經軍法處有期徒刑者,前後應如何
處理。) 所述情形仍應有該款之適用,並應依同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
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全文內容:查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僅稱「受有徒刑以上之宣告」而並未如第
          四十九條之例將軍法裁判除外,故原呈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示緩刑
          後,因緩刑前所犯內亂罪而於緩刑期內經軍法處有期徒刑者,前後應如何
          處理。) 所述情形仍應有該款之適用,並應依同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
          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7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