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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6 條
1.
發文日期:082.04.09
要  旨:
國家公園區域內之違規及不法案件,已依其他法令先予處罰後,可否再依
國家公園法予以處罰所生疑義
2.
發文日期:082.04.09
要  旨:
國家公園區域內之違規及不法案件,已依其他法令先予處罰後,可否再依
國家公園法予以處罰所生疑義
3.
發文日期:049.09.22
要  旨:
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其先經發覺之一
部行為,經起訴判決確定後,其繼續發覺之部份,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
十一條第一款 (舊) 之規定,即應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