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2)法律字第 066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4 月 09 日
要  旨:
國家公園區域內之違規及不法案件,已依其他法令先予處罰後,可否再依
國家公園法予以處罰所生疑義
主    旨:關於國家公園區域內之違規及不法案件,已依其他法令先予處罰後,可否
          再依國家公園法予以處罰所生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
說    明:一  復  貴署八十二年三月四日八十二營署園字第○二八五二號函。
          二  按刑罰與行政罰得否併罰之問題,學理與實務見解不一 (參考張家洋
              著「行政法」第六五五頁、管歐著「中國行政法總論」第四八九頁)
              ,有認其本質相異,發生競合情形時,並非不能併罰,我國實務上行
              政法院判例亦採類似見解 (參考行政法院四十二年判字第十六號判例
              、行政法院四十二年判字第四十二號判例、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
              八十三號判例) ;惟亦有認為行政罰相對於刑罰僅具有補充性,同一
              行為如同時為犯罪行為及違反秩序行為,則祇應適用刑罰法律處罰,
              而不得併科 (參照吳庚著「行政法理論與實務」第三八三頁、陳新民
              著「行政法學總論」第二八一頁) ,本件依來函所述,於國家公園區
              域內擅將租地內原有果樹全部鋸除、毀棄,並墾植蔬菜圖利,林務局
              已依違反森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移送偵辦,嗣後主管機關得否再以其
              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規定而依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
              予以處罰,並視情形而定,亦即,如擬再以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而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為刑事處罰者,涉及刑法第五十五條、第
              五十六條之問題,仍宜移送檢察機關偵辦;若擬以違反同法第十三條
              第四款至第八款規定,而依第二十六條規定為行政罰者,則屬是否同
              一行為及就同一行為是否以刑罰、行政罰併為處罰之問題,宜由主管
              機關參酌上述理論暨實務見解,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
          三  檢附行政法院判例四十八年判字第八十三號、四十二年判字第十六號
              、四十二年判字第四十二號判例影本各乙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55 期 70-7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