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其先經發覺之一 部行為,經起訴判決確定後,其繼續發覺之部份,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 十一條第一款 (舊) 之規定,即應為不起訴處分。
全文內容: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其先經發覺之一 部行為,經起訴判決確定後,其繼續發覺之部份,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 十一條第一款 (舊) 之規定,即應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