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9)台函刑(八)字第 47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9 年 09 月 22 日
要  旨:
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其先經發覺之一
部行為,經起訴判決確定後,其繼續發覺之部份,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
十一條第一款 (舊) 之規定,即應為不起訴處分。
全文內容: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其先經發覺之一
          部行為,經起訴判決確定後,其繼續發覺之部份,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
          十一條第一款 (舊) 之規定,即應為不起訴處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6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