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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8 條
1.
裁判日期:079.07.26
要  旨:
有罪判決確定後,檢察官發見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聲請更定
其刑,係以主刑漏未依同法第四十七條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為聲請之
範圍。至於,確定判決主文諭知之從刑及其他部分,例如沒收、緩刑、保
安處分等是,因非聲請更定之範圍,即令有違法之情形存在,如合於非常
上訴之條件者,應另以非常上訴救濟之,尚非可依更定其刑之裁定程序予
以救濟而將之撤銷。
2.
裁判字號:47年台非字第53號
裁判日期:047.12.11
要  旨:
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為累犯者,不在更定其刑之列,為刑法第四十
八條但書所明定,本件發覺被告為累犯,既在其刑之執行完畢以後,即無
更定其刑之餘地。